infohub.kz网站报道,阿拜州跨区专门经济法院承认并执行了莫斯科州仲裁法院的裁决,从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追回4.7万欧元,折合2500万坚戈。

据阿拜州法院官方Telegram频道消息,跨区专门经济法院审理了关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承认并执行莫斯科州仲裁法院裁决的申请。

根据案件材料,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国仲裁法院的裁决,要求从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追回4.7万欧元及国家规费支出。

莫斯科州仲裁法院的裁决已生效,但债务人未自愿履行。

申请执行人的代表请求批准申请,指出债务人已收到仲裁法院审理案件的适当通知,且裁决已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在辩护中称,已收到关于案件审理时间和地点的适当通知,但裁决副本上的印章模糊,且缺少裁决生效的单独证明。

法院在作出裁决时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提交了必要文件,即经适当认证的裁决副本、生效证明文件、通知对方当事人诉讼进程的证明以及执行文件。

法院在审理申请时依据了《民事诉讼法》第501-503条关于承认、执行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及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

由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执行司法文件以本国货币进行,外国仲裁追回的金额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在审理申请当日的汇率折算为坚戈,即债务金额为2500万坚戈。

法院解释称,申请执行人在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院申请时支付的国家规费用于开具执行令,属于启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程序的相关费用,不属于外国仲裁本身判给的金额。因此,法院驳回了向被告追索该款项的请求。

跨区专门经济法院承认并执行了莫斯科州仲裁法院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追回有限责任公司2500万坚戈及国家规费89万坚戈的裁决。

阿拜州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驳回了上诉。

上诉审法院解释称,根据1992年3月20日独联体成员国签订的《关于解决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争议程序协议》,已生效的 competent 法院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

上诉审法院指出,在审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时,法院不审理争议实质,也不确定要求的合理性。法院的任务是检查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承认和执行相应裁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