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通报了来自奇姆肯特和卡拉干达州的两个典型案例:负有抚养费支付义务的父母低报官方收入,法院将抚养费从工资份额改为固定金额,据infohub.kz网站报道。
据Telegram频道“司法系统热点新闻”消息,奇姆肯特一名女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此前判令被告按工资三分之一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她指出,前夫为两名子女支付抚养费不规律且金额极低,并低报了自己的收入。因此她请求将抚养费确定为固定金额——每月50个月度计算指标。
一审和上诉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监督审级不同意上述结论,指出对被告的财产状况、其账户资金往来、财产情况及隐瞒收入评估不当。
根据《婚姻(配偶)与家庭法典》第141条,以固定金额追索抚养费并不限于收入不规律的情形。任何严重损害一方利益的情形均可作为依据。将抚养费追索方式从工资份额改为固定金额,仅法院有权决定——司法执行人员不享有此项权限。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固定金额抚养费,数额为20个月度计算指标。
在卡拉干达州,一名有健康障碍(三级残疾)的孩子的母亲,从前夫——一名企业家——处每月仅获得2万坚戈,依据是最低工资标准。而该个体工商户近几年的账户官方流水达数千万坚戈,其中包括成功参与政府采购所得。
她在诉讼中请求判令每月支付60个月度计算指标的固定金额抚养费,用于抚养未成年儿子,并支付孩子所需的额外费用——治疗、营养和参加比赛。被告反对诉讼请求,称存在贷款义务并需赡养年迈父母。
卡拉干达州少年法院将抚养费改为固定金额——每月25个月度计算指标。上诉审级完全同意上述结论,确认按微薄工资份额追索抚养费严重侵害儿童权利。诉讼其余部分法院予以驳回:原告未指明额外费用的具体金额,也未提供收据或其他实际支出证据。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