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木图发生一起涉及公交车和轻便摩托车的致命交通事故,随之而来的司法审理中查明,作为公交车所有者的企业逃避了民事责任。总检察院介入了此事,据网站 infohub.kz 报道。

据 NUR.KZ 援引监督机构消息,这起事故夺去了一名女性的生命。法院认定司机——公民伊某和克某——有罪,并判令他们共同向受害人支付2500万坚戈的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检察院产生了一个疑问:为何由高度危险源造成的损害仅向司机追偿,而公交车所有者——一家合伙企业——却始终未被认定为民事被告。

“尽管依照法律,企业应当对高度危险源、即对其员工活动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监督机构表示。

最终,根据总检察院的抗诉,上诉法院撤销了民事索赔部分的司法文书,并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以确定被判刑人和法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