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木图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向境外公司汇出110万欧元后被处以1.198亿坚戈罚款,据infohub.kz网站报道。
据阿拉木图州法院官方Telegram频道消息,法院合议庭审理了针对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251条第2款。
案件材料显示,该合伙企业与一家外国公司签订了设备制造和供应合同,总金额为1 870 580欧元。为履行合同义务,该合伙企业分三笔向外国公司汇出1 100 000欧元。
然而,设备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而资金汇回期限已于2026年7月30日届满。
文件检查结果显示,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国货币和(或)外币汇回要求。
根据塔尔加尔区法院裁决,该有限责任公司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251条第2款被追究行政责任,并按应汇回金额的20%处以罚款,即119 829 600坚戈。
该有限责任公司由其代表不服一审法院裁决,提出上诉。
经审查案件材料和上诉理由,合议庭认为没有依据撤销或变更一审法院裁决。
裁决维持不变,上诉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