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站infohub.kz报道,阿斯塔纳一名男子因在夜间于自家附近燃放烟花而被追究行政责任。
据阿斯塔纳法院新闻处消息,9月4日,阿斯塔纳市专门跨区行政违法法院审理了公民S.的案件,涉及《行政违法法典》第434条第1部分(轻微流氓行为)。
根据案件材料,2026年9月4日约0时03分,公民S.在自家附近的公共场所多次燃放烟火制品,产生强烈的声光效果。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表现出对周围人的不尊重。
在法庭上,S.完全认罪并悔过。违法事实已通过事发时的视频录像得到确认。
《行政违法法典》第434条第1部分规定的处罚包括:罚款20个月度计算指数(86500坚戈)、20至60小时社区服务,或5至10天行政拘留。
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其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法院对S.处以5天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该判决尚未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