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infohub.kz网站报道,阿斯塔纳市跨区刑事法院11月4日对一起特大诈骗案作出有罪判决: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收取降落伞设备供货预付款后未履行合同义务。

据阿斯塔纳法院新闻处说明,被告曾在军事技术物资供应领域工作,他与共和国国有企业“哈萨克斯坦特种出口公司”(Kazspetseksport)签订了一份金额为8.74亿坚戈的降落伞设备供应合同。法院查明,他明知自己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也没有实际能力供应产品。为获取预付款,他还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

通过欺骗“哈萨克斯坦特种出口公司”代表和保险公司,被告获得了6.46亿坚戈的预付款。设备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他将所得预算资金自行支配。

法院表示:“国家因此遭受6.46亿坚戈的物质损失。此外,保险公司也遭受损失,该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国有企业‘哈萨克斯坦特种出口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

审理结果显示,被告被认定犯有特大诈骗罪(《刑法》第190条第4款第2项)。其罪行经受害人代表和证人证言、审计结论以及商品鉴定结论证实。

法院称:“检察官请求判处6年8个月监禁并附加刑罚。被告不认罪,请求宣告无罪。受害人代表请求从严惩处。”

该条款规定的刑罚为5年至10年监禁。量刑时,法院考虑了减轻情节——被告有两名年幼子女;未发现被告行为中存在加重情节。

法院消息称:“考虑到所犯罪行的情节及其严重程度、未赔偿给国家和保险公司造成的特大损失、存在减轻情节且无加重情节,法院判处6年8个月监禁,并附加6年刑罚。”

由于款项已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由法院裁决追缴,因此未提出民事索赔。判决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