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尔斯克上诉法院因滥用诉讼权利,对一名声称当事人不会俄语的代理人处以罚款。据infohub.kz报道。

西哈萨克斯坦州法院新闻处称,行政案件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哈萨克斯坦行政程序法第127条,对原告代理人采取了金钱处罚,因其滥用诉讼权利。

庭审中,在询问原告缺席原因时,代理人表示当事人因不懂诉讼语言——俄语,故未出庭。同时指出,行政起诉状之所以用俄语书写,只是因为被诉的行政行为是用俄语作出的。这些信息至关重要,因为可能表明一审法院违反了关于诉讼语言的法律要求,并影响判决的合法性。

经核实发现,在一审法院中,原告能听懂主审法官的提问,并用俄语作答,交流无困难,且未申请变更诉讼语言或要求翻译。

合议庭恢复庭审后,通过视频连线传唤了原告。庭审中,他也能用俄语流利表达,并在无需翻译的情况下回答法院提问。

合议庭认定,原告代理人向法院提供了不实信息,导致法院不得不采取额外的程序性行动,与上诉理由无关,从而拖延了诉讼。

根据行政程序法第28条第2款,行政诉讼原告有义务向法院陈述真实案情并完全如实陈述。此项义务同样适用于代理人,其必须诚信行使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

鉴于上述情况,合议庭认定代理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诉讼权利,并处以10个月度核算指数(43250坚戈)的罚款。

“金钱处罚旨在确保诉讼参与者的诚信行为,防止滥用诉讼权利,遵守合理的诉讼期限,并增强对法院和法律的尊重。”西哈萨克斯坦州法院新闻处表示。

该裁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