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布尔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拆除原“欧亚”电影院建筑合同所欠债务和违约金的上诉。最终,上诉庭变更了初审判决,仅由公民叶某承担责任,据infohub.kz网站报道。
根据案件材料,双方签订了一份价值4000万坚戈的建筑拆除合同。后来,叶某亲笔写下收据,确认在约定金额之外又收到1040万坚戈,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然而,叶某并未履行义务。之后,叶某提起反诉,要求认定该收据无效,声称自己是在受骗的情况下写下的。法院认为收据是自愿签订的,且没有提供受骗或强迫的证据。
最初,江布尔区法院完全支持了诉讼请求,从两名被告中追偿了债务和违约金,同时驳回了反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中,民事案件审判庭驳回了对个体工商户“Б”的诉讼请求,其余部分维持原判:从公民叶某处追偿1040万坚戈债务和诉讼费。反诉最终被驳回。
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