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萨克斯坦,因救护车供应期限问题引发的纠纷最终诉诸法律,据infohub.kz网站报道。
民事案件最高法院称,冲突发生在某有限责任公司与一家国有市政企业之间,涉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合同规定救护车供应期限为30个日历日,而法律规定国内生产商的最低期限为60天。
2025年8月12日,双方签署了供应20辆救护车的合同,执行期限至2025年9月25日。然而,10月14日,采购方以违反期限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一审和上诉法院驳回了诉讼,认为此次采购为重新招标,文件未变,因此不适用新的60天期限规定。
最高法院不同意这一立场。法院认定,该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生产商,且合同是在规定哈萨克斯坦商品生产商最低供应期限不少于60天的修正案生效后签订的。重新采购并不能免除采购方遵守合同签订时生效的强制性法律要求的义务。规则允许在重新采购时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从双方的通信中可以看出,供应商愿意履行义务并完全交付货物,但采购方以解除合同为由拒绝接收。最终,下级法院的判决被撤销,作出了支持该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的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