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公民今后进口个人自用车辆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车辆须达到欧5或更高环保标准,且自出厂之日起不超过五年。哈萨克斯坦交通部已批准上述要求,据infohub.kz网站报道。

第293号命令由交通部代理部长M·卡利亚克帕罗夫于2026年10月28日签署,次日该文件在司法部以第40257号登记。该命令对2015年批准的机动车允许参数作出修订。

针对公民的条件写入新增的第19-1条。自然人自用进口的车辆,只有同时满足两项要求,才允许在哈国道路上行驶。

命令称:“根据2017年6月30日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74号决议批准的《个人自用部分汽车、摩托车运输工具及挂车清单》,自然人进口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供个人使用的汽车运输工具,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路上行驶须符合以下要求:1)汽车运输工具符合欧5或更高环保等级;2)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计算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命令所援引的清单除乘用车外,还包括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踏板车,载客不超过12人(含驾驶员)的运输工具,总质量不超过5吨的货车。清单还列有四轮摩托车和雪地摩托,质量不超过3.5吨的挂车以及房车挂车。

第19-1条不适用于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对其适用的是原有标准表,其中欧4和欧5环保等级与产地国和出厂年份挂钩,且没有车龄上限。第19条新版本明确列出了这类进口商。

文件指出:“法人以及在个体工商经营者身份下注册的自然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放流通的汽车运输工具,其有害(污染)物质允许排放标准应符合以下数值。”

针对自然人的五年期限已部分生效。自9月26日起,工业和建设部第474号命令生效,据此仅对车龄不超过五年的车辆办理电子护照,且车主信息须与申报人信息一致。一名自然人每年可为一辆汽车办理该护照。

交通部在“阿塔梅肯”全国企业家商会的一次会议上解释称,上述要求将适用于首次进口并在哈萨克斯坦登记的汽车,不涉及已在本国登记的车辆。该部门称,措施目的是减少老旧汽车进口,逐步更新车队。

第293号命令于10月30日公布,并在60个日历日后,即2026年12月30日生效。计划为自己进口车辆的人,应提前核对车辆出厂日期和环保等级是否符合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