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布尔州,一名个体企业家对因设定垄断高价销售石膏板而被罚款的决定提出异议。上诉法院终止了此案,据infohub.kz网站报道。
据江布尔州法院官方Telegram频道消息,上诉法院审理了一起针对个体企业家的行政违法案件,涉及《行政违法法典》第159条第3款(通过设定垄断高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审法院认定该企业家在江布尔州境内以垄断高价销售石膏板,并处以超过140万坚戈的罚款,同时没收垄断收入460万坚戈。
企业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指出其市场支配地位并未依法定程序确认,反垄断机构的结论仅基于识别垄断高价的方法。
上诉法院认为,授权机构未能证明该企业家在市场上占据支配地位。同时,检查中使用的方法并不能证实其具有该地位。
此外,法院指出,商品价格高本身并不违法。由于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院认定该企业家的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
一审法院的判决被撤销,案件因缺乏违法事实而终止,上诉请求得到满足。该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