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释放了一名2024年驾驶他人车辆的公民。法院认为,检方未能证明其具有直接故意,据infohub.kz网站报道。

据最高法院新闻处消息,2024年10月23日,R某趁现代伊兰特车主短暂离开车厢之际,坐进驾驶座并擅自驶入行车道。行驶过程中,他与另外两辆车发生碰撞。

一审法院依据刑法第200条第3款,认定R某犯有劫持罪(即无盗窃目的非法占有车辆,造成重大损失),判处5年有期徒刑。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被判刑人在上诉中请求撤销判决和上诉裁定。

最高法院认为,检方未能证明刑法第200条构成要件之一——非法占有车辆的直接故意。根据案件材料,R某并非为出行而劫持车辆:他当时在车内,应另一名司机的要求换到驾驶座,以挪车让其他车辆通行。R某关于仅意图挪车的连续陈述未被现有证据推翻。

值得注意的是,事件没有视频记录,车辆移动的目击者未被确认,事故示意图无法确定移动距离和碰撞地点。

此外,地方法院未确定具体损失金额,在司法文书中列出了两个不同数额,这也妨碍了对行为的正确法律评估。因此,鉴于侦查机关未获得R某具有直接劫持故意的证据,且弥补这一缺陷的可能性已穷尽,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判,因缺乏犯罪构成要件而终止刑事案件,并下令立即释放R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