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一名服刑人员因四个月内受到27次纪律处分而被提起刑事诉讼,但最高法院已撤销此案,据网站infohub.kz报道。

据刑事案最高法院消息,一审和上诉法院曾认定该哈萨克斯坦公民犯有刑法典第428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即恶意不服从刑事执行系统机构行政部门的合法要求。然而,最高法院复审后,以缺乏犯罪构成要件为由终止了此案。

法院查明,对该公民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政部门在四个月内施加的27次纪律处分。其中26次处分与在纪律隔离室和单人牢房关押期间的违规行为有关。

最高法院认为,该公民因未执行而受到追究的行政部门要求并非合法。这一点已由预审法院的裁定、授权机构的检查结果及其他案件材料所证实。

此外,还查明,处分是在该服刑人员开始对非法没收部分包裹提出申诉后开始适用的,而此前他表现良好,并受到过表扬。

由于本案中行政部门的要求不合法,且该公民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并未扰乱机构的正常活动,因此缺乏犯罪构成要件。据此,法院判决被撤销,刑事案件被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