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萨克斯坦,获赠住房看似是一笔划算的交易,但在后续出售此类房产时,业主可能面临高额税务支出。本文为您解析如何避免额外支出,据网站infohub.kz报道。
在哈萨克斯坦,购房方式多样:可按揭、分期或全款购买,也可通过交换或赠与合同获得。许多人将获赠房产视为快速获取大笔资金的机会,几乎零成本出售。然而,据PRG.ZANGER门户网站指出,这种做法可能导致与个人所得税(ИПН)相关的额外支出。
获赠房产本身并不产生纳税义务:这不被视为个人应税收入,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规则同样适用于其他财产以及无偿获得的工作或服务,前提是与经营活动无关。但在出售获赠财产时,若在特定期限内出售,则产生纳税义务。
据消息来源,出售持有不足两年的获赠房产时,增值收益为售价与评估价值之间的正差额。评估价值是指国家公司为计算财产税而确定的、截至所有权产生当年1月1日的价值。例外情况:若财产在2026年1月1日前无偿获得,并在该日期之后出售,则适用持有期不足一年的规定。
通常,个人所得税为收入的10%,即买卖差额。例如,若一套公寓以2000万坚戈购入,以2200万坚戈售出,则对200万坚戈的利润征税,税额为20万坚戈。但当公寓为获赠所得时,由于没有购置成本,增值收益即为全部售价。因此,在持有前两年内出售获赠住房,需对全部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售价为2200万坚戈,税额则为220万坚戈。
税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用其他价值替代购置成本,从而降低税负。这些情况包括:先前作为无偿所得计入收入的价值(若公寓已计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应税收入);根据评估师报告确定的获得时的市场价值(针对继承或慈善援助所得财产);国家用于计算财产税的、截至获得当年1月1日的评估价值;土地的地籍(评估)价值;其他情况下的零价值。
因此,在两年持有期届满前(自2026年1月1日起)出售获赠公寓或房屋,可能带来高额税务支出。专家建议等待该期限结束,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出售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