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内务部更新了关于办理出国定居证件的国家服务规则。该部门命令《关于批准“办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境定居证件”国家服务规则》已发布在哈萨克斯坦规范性法律文件标准监督库网站上,据infohub.kz网站报道。
该服务的申请人可以是哈萨克斯坦公民、在哈长期居留的外国人以及在共和国长期居留的无国籍人士。命令中规定了服务办理的全流程和提供期限,包括通过eGov门户办理。
文件中列出了申请人需提交的文件清单,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或其电子形式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护照、未满十六岁子女的出生证明、外国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居留证;无国籍人士身份证件。
此外,如果出国定居者的家庭成员长期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还需提供抚养费支付协议;监护和托管机构关于在决定未满十岁子女随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出境时考虑该子女意见的结论。
未满十八岁的哈萨克斯坦公民与父母一方(监护人、保护人)共同出国定居时,须提供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另一方父母经公证的同意书。如无同意书,未成年人出境可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许可。
此外,文件包还包括国家规费缴纳凭证,以及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无登记信息情况下的申请书。
命令还说明了可能拒绝提供服务的各种情形。如果服务申请人掌握构成国家秘密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秘密的信息,且未将其出境事实通知相关授权机关,则在上述情形消除前可予拒绝。
如果申请人因涉嫌刑事违法被拘留,或被作为嫌疑人、被告人追究,或已对其作出行为定性决定,则在案件作出裁决或法院判决生效前可予拒绝;因犯罪被判刑的,在服刑完毕或免于处罚前可予拒绝。
此外,逃避履行法院所赋义务者,在相关义务终止前将被拒绝;正在服义务兵役者,在服役结束或免役前将被拒绝;在办理出境证件时提供明知虚假信息者,在消除拒绝原因并提供真实信息前将被拒绝。
此外,作为民事诉讼被告者,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可予拒绝;有欠税者,在完全缴清前可予拒绝;作为执行程序债务人者亦可被拒绝。
该命令于11月5日正式公布,将于11月15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