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被判刑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就羁押时间折抵刑期的规定提出申诉,促使宪法法院作出解释:申诉人认为,现行规定使犯有严重程度相近罪行的人员处于不平等地位。据infohub.kz网站报道。

据NUR.KZ援引宪法法院新闻处消息,法院收到一份申请,要求审查《刑法典》第46条第五部分第2项以及第48条和第62条是否符合宪法。这些条款规定了刑事执行机构类型的确定、财产没收以及羁押时间折抵刑期的问题。

提出申请的是一名因侵占或挪用他人受托财产及诈骗罪被判刑的哈萨克斯坦公民。此前他被判处剥夺自由,在中级安全级别的机构服刑。

“申诉人认为,法律对犯有严重程度相近罪行的人员在服刑条件和羁押时间折抵程序上规定了差异,他认为这违反了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消息中写道。

法院指出,《刑法典》规定了刑罚种类、服刑条件以及刑期计算和羁押时间折抵规则。这些规则的适用须结合法律规定的犯罪类别和刑事执行机构类型。

根据《刑法典》第62条,判决生效前的羁押时间计入剥夺自由刑期,具体取决于机构类型:在最高、特别和完全安全级别的机构,一天折抵一天;在中级安全级别的机构,一天折抵一天半;在最低安全级别的机构,一天折抵两天。

“确定刑事执行机构类型以及规定刑期计算和羁押时间折抵程序属于立法者的职权。相关规则已在刑事立法中予以规定。”法院表示。

据悉,关于质疑《刑法典》第48条(规定财产没收)的部分,申诉人未提出证明其违反宪法的法律论据,也未说明该条款在其案件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因此,该条款未获宪法法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