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塔奈跨区专门行政法院审理了一起针对非营利性股份公司"国家公司'公民政府'"的诉讼,原告对被告的行为提出异议。据infohub.kz网站报道。
据科斯塔奈州法院官方Telegram频道消息,法院查明,被告拒绝接收"不动产权利(负担)国家登记"国家服务的申请文件。
拒绝的理由是存在因执行程序而产生的负担。
然而,在此案中应适用《不动产权利国家登记法》第31条第1-1款第5项规定的规范。根据该规范,在登记共有财产份额权利时,不适用因存在排除国家登记权利或其他国家登记对象的负担而拒绝登记的规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采用了调解程序,并就解决争议达成了协议。
根据协议条件,原告应在法院批准调解协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的非营利性股份公司提交申请,请求提供"不动产权利(负担)国家登记"国家服务,并附上法律规定的完整文件包。
相应地,非营利性股份公司"国家公司'公民政府'"有义务接收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国家服务。
调解协议已由法院裁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