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站 infohub.kz 报道,阿斯塔纳对哈萨克斯坦西哈萨克斯坦州国家收入局某分局前代理局长以及一名充当贿赂中间人的公民作出有罪判决。

据阿斯塔纳法院新闻处消息,11月4日,阿斯塔纳市刑事专门跨区法院对西哈萨克斯坦州国家收入局某分局前代理局长(以下简称R.)和公民K.作出有罪判决。两人被控收受特别巨额贿赂和贿赂中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366条第4款、第368条第1款)。

法院消息称:“2025年9月至10月期间,R.在担任分局代理局长期间,与一名俄罗斯联邦公民商定,收受贿赂以换取货车在西哈萨克斯坦州境内检查站畅通通行。因提供总体庇护和纵容,以及协助货车从俄罗斯不受阻碍地进入哈萨克斯坦,该公职人员收受了1亿坚戈。涉案货车共计1003辆。”

此外,消息还指出,行贿者获得了关于其使用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被纳入风险管理系统的信息,以及规避相关限制的建议。

法院消息称:“K.在转交资金过程中充当中间人,并因此获得2480万坚戈的服务报酬。”

国家公诉人请求认定R.犯有《刑法典》第366条第4款规定的罪行,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和终身剥夺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对于K.,检察官请求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和终身剥夺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

法院指出,《刑法典》第366条第4款的制裁规定为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和终身剥夺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刑法典》第368条第1款的制裁规定为处以与贿赂金额相当的罚金,或判处最高3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和终身剥夺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法院表示:“法院认定两名被告均有未成年子女,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对R.认定的从重情节是,刑事违法行为系由违反其所宣誓言的人员实施。对K.未认定从重情节。”

R.被认定犯有《刑法典》第366条第4款规定的罪行,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和终身剥夺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K.被认定犯有《刑法典》第368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和终身剥夺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

此外,法院还裁定将认定为犯罪所得的资金没收上缴国库,并向被判刑人员追缴非法所得资金。判决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