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北哈萨克斯坦州撤销了对一名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的女性作出的两项各10天行政拘留处罚,据infohub.kz网站报道。

据该州检察院通报,有关部门对该州一名女性居民作出了两项追究行政责任的裁定。第一项涉及违反保护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461条第1款),处以10天拘留;第二项涉及未遵守特别要求(《行政违法法典》第669条第2款),同样处以10天拘留。

经查明,保护令禁止该女性与其母亲发生冲突并使用粗俗语言。此外,还对她规定了特别行为要求——禁止饮用酒精饮料。但她未遵守上述限制。

检察院在审查司法文书时发现,该女性是两名未满14岁未成年子女的母亲。这一情况构成撤销对其所作拘留处罚的依据。

现行法律规定了一类不适用行政拘留的人员。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50条第2款,该措施不得适用于包括有未满14岁子女的女性在内的相关人员。

根据检察院提出的上诉申请审理结果,拘留被改为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