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infohub.kz网站报道,乌拉尔市法院认定,在法院判决作出17年后才启动的、追讨超过1800万坚戈债务的执行程序属非法。
据西哈萨克斯坦州法院新闻处消息,该州跨区专门行政法院已裁定一名公民对私人执行员的诉讼胜诉。法院认定启动执行程序的决定非法并予以撤销,同时责令解除对债务人施加的所有限制。
该争议源于一份法院判决,根据该判决,应从原告处向银行追讨金额为18 351 385坚戈的债务。
在17年间,执行文书多次被转交给不同的执行员,并因债务人没有财产和收入而退回给债权人。
此后,一名私人执行员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银行账户、禁止实施特定行为,并临时限制其出境哈萨克斯坦。
债务人不同意私人执行员的行为,向法院起诉,指出执行文书提交强制执行的法定时效已过。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执行程序及执行员地位法》,执行文书提交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三年。同时,法律规定,每次将执行文书退回债权人时,该期限中断。中断后,期限重新计算,并计入中断前已经过的时间。
法院核查了执行文书在银行手中、未提交强制执行的所有时间段。经计算确认,在17年间,银行总共持有执行文书而未提交执行的时间为3年11个月21天。该期间超过了法定的三年期限。
法院指出,在执行文书超过规定期限提交时,私人执行员本应作出拒绝启动执行程序的决定。
私人执行员关于其他私人执行员此前作出的类似决定未被质疑的论点,法院认定不成立。
最终,法院撤销了被质疑的启动执行程序决定,并责令私人执行员消除已发生的违法行为,包括取消已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含冻结银行账户和临时限制出境哈萨克斯坦。
私人执行员必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执行法院判决。
如不执行司法文书,将对被告处以50个月计算指标(216 250坚戈)的罚款。
法院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