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布尔州莫伊恩库姆区,一名当地居民因其未成年儿子实施的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责任。据网站infohub.kz报道,该少年在学校从事欺凌和勒索行为。
2026年5月,一所乡村学校的九年级学生对几名八年级学生实施欺凌,并向他们索要钱财。由于肇事者未达到承担刑事或完全行政责任的年龄(实施欺凌的青少年年龄在12至16岁之间),警方对其母亲开具了处罚协议。
在法庭上,公民Ж.完全认罪,确认了所有案件细节,并承诺加强对儿子行为的监管。法院认定该妇女违反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127-2条第3部分(“未成年人实施的欺凌行为”),并对其处以4.3万坚戈(10倍月计算指数)的罚款。
该判决已生效。法院未发现案件中存在加重或减轻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