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布尔州一名未成年学生的父亲因儿子对同学实施欺凌而承担了责任:法院对该男子作出行政警告,据infohub.kz网站报道。
据江布尔州法院官方Telegram频道消息,茹阿雷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一名儿童父亲对未成年人实施欺凌(霸凌)的行政违法案件,依据是《行政违法法典》第127-2条第3款。
经查明,2026年9月,茹阿雷区一所学校发生了一起八年级学生遭欺凌事件。受害学生上课迟到,随后一名同班同学开始嘲笑他,称他是“放羊的牧羊人”,并声称他是因为放牧牲畜才迟到。这些言论带有侮辱性质。
区政府的未成年人事务及权益保护委员会确认了欺凌事实,并决定追究该学生家长的责任。违法事实由笔录、双方陈述和辖区警官的报告予以证明。
孩子的父亲承认了过错,表示今后不会再让此类行为发生,并称他和老师已对儿子进行了教育谈话。《行政违法法典》第127-2条第3款的处罚规定,对父母或替代其职责的人员处以警告或10个月计算指标的罚款。法院未认定加重或减轻情节。
根据法院裁定,该男子被认定违反《行政违法法典》第127-2条第3款,被处以行政警告。裁定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