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infohub.kz网站报道,在江布尔州,一名男子因未经同意拍摄视频引发冲突,损坏邻居财物而受到处罚。
据江布尔州法院官方Telegram频道消息,江布尔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针对该男子的行政违法案件,涉及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行政违法法典》第147-1条第1款)。
经查明,2026年3月,在格罗杰科沃村,该男子与女邻居发生冲突。争吵中,他损坏了受害人的手机、监控摄像头和大门。
其违法行为已通过笔录、双方陈述及其他案件材料得到证实。
违法者完全认罪并悔过。他解释称,冲突起因是邻居未经其同意进行拍摄。此外,监控摄像头朝向他的住宅及周边区域,也引起了他的不满。
受害人表示,邻居的孩子已为她购买了新手机,因此她对此部分没有异议。但她要求赔偿50万坚戈的精神损失费。
考虑到认罪态度、悔过表现、无前科及无加重情节,法院将罚款金额降低了30%(降至15.1万坚戈)。关于精神损失赔偿的问题,法院建议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该判决已生效,罚款已全额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