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布尔州,一名男子因去澡堂而被处以15天行政拘留:他获假释后必须在22时以后待在家中,但检查时他不在家,据网站 infohub.kz 报道。
据江布尔州法院官方Telegram频道消息,萨雷苏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针对该男子的行政违法案件,他再次违反了法院在假释后设定的限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480条第2款)。
2026年7月,该男子从剥夺自由场所获假释。对他实行了缓刑监督并设定了相应限制,根据这些限制,他必须不晚于22时待在家中。
然而在2026年9月22时30分进行检查时,警方发现该男子不在居住地。此前在2026年8月,他已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追究过责任。
其违法行为由笔录、警方报告、司法文书及其他案件材料予以证实。在法庭上,这名受监管人员承认了过错,并解释说当时他在邻居家澡堂,没有看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480条第2款的处罚规定为20个月计算指标的罚款或最高15天的拘留。法院未认定减轻和加重情节。
法院裁定该男子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480条第2款罪名成立,判处其15天行政拘留。裁定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