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塔拉兹市,法院判决一名男子在退出合伙生意后需支付超过370万坚戈。被告坚称自己只是雇员,但法院支持了公司方的诉求。

据江布尔州法院官方Telegram频道消息,塔拉兹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有限责任公司(ТОО)起诉被告要求追索款项的民事案件。

2025年4月,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维修领域的合作协议。原告提供了场地,并购买了总价值770万坚戈的工具和设备用于工作。

被告的出资方式是直接从事卡车维修工作。活动利润分配如下:原告和被告各得40%,另外20%用于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然而,后来被告不再上班,且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多次通知其违约行为,随后发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对收到通知的事实没有否认。

在诉讼中,公司要求追索合同规定的其购买财产价值的50%。

被告不承认诉讼请求,解释称他认为所签合同是劳动合同。但他确认签署了协议并获得了40%的利润。

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从合伙活动中获得了利润分成。合同解除是由于被告严重违反合同条款。双方最初自愿同意了解除合同的后果:根据合同,被告有义务向公司支付其购买财产价值的50%。

法院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370万坚戈及诉讼费。判决已生效。